被告单元武汉某某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单元居处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工业园新建厂区1号车间、辅帮车间1-2层。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于,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时系某某公司施行董事兼总司理,户籍所正在地武汉市江汉区,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5日被,次日被刑事,同月17日被。经本院决定,2018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蔡甸区人平易近查察院以蔡检公诉刑诉[2018]356号被告单元富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合用通俗法式,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3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平易近查察院查察员陈顺祥、夏远超出跨越庭支撑公诉,被告单元富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人甘某某、王某某到庭加入诉讼。2018年12月14日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成立,代表报酬被告人王某某的女儿王某,被告人王某某任施行董事兼总司理并现实节制该公司的运营。2014年8月21日,该公司代表人变动为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节制的富某公司被多家公司告上法庭,因无法债权,公司内房产、地盘、机械设备接踵被法院查封。2014年5月8日,富某公司因欠债需资金银行贷款,被告人王某某为贷款将该公司厂房内的29台大型注塑机质押给武汉鸿鑫典当无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典当公司),代表富某公司取武汉鸿鑫典当无限公司签定设备典当告贷合同,借取武汉鸿鑫典当无限公司人平易近币1700万元,商定利钱人平易近币26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未奉告武汉鸿鑫典当无限公司其出质的注塑机中16台为租赁的设备,此中5台设备于2013年11月13日已被法院查封的现实。被告人王某某骗得告贷后,当即将1700万元用来武汉市蔡甸区工商银行的贷款。典当刻日到期后,武汉鸿鑫典当无限公司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催要告贷,其均以各类来由,并于2016年起头变动德律风,逃躲债权,该笔告贷至今未偿还。公诉机关供给了照片、证人证言、被害单元诉讼代办署理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认为被告单元富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现实履行能力、以虚假的产权做为骗取他人告贷,数额出格庞大,其行为已《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犯罪现实清晰,确实充实,该当以合同诈骗罪逃查其刑事义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辩白通过工行人员引见而认识鸿鑫典当公司,告贷次要用于偿还工行贷款。用机械设备典质只是形式上的典质,工行对鸿鑫典当公司许诺续贷后,鸿鑫典当公司才同意告贷。被告人之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形成合同诈骗罪的不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形成合同诈骗罪。来由是:(1)被告人客不雅上没有以不法拥有为目标,居心制制使被害单元发生错觉,或者陷于错误认识,从而将1700万借给被告单元,达到骗取财物的目标。(2)被告单元、被告人以虚假的产权做为骗取被害单元的告贷,该行为了《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属于掉包概念。(3)被告公司、被告人明知本人没有现实履行能力骗取他人告贷毫无根据。(4)被告人有部门还款、打点续贷款、取被害单元协商处置典质设备、逃加典质等系列履约行为。经审理查明,被告单元富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正在武汉市汉南区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现实节制人,监利县派格塑料科技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格公司)系被告人王某某创办的另一公司。2012年12月11日至2014年8月21日期间,富某公司的代表报酬被告人王某某的女儿王某,2014年8月21日至今,该公司代表人变动为被告人王某某。另查明,富某公司供给给鸿鑫典当公司用于告贷典质的29台注塑机中:华大机械设备无限公司出产的七台系日立金融()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金融公司)融资租赁给派格公司放正在富某公司利用,2013年11月14日武汉市中级裁定查封了此中的五台租赁设备;东华机械无限公司出产的九台系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兴公司)融资租赁给富某公司利用;宁波通用塑料机械制制无限公司出产的六台系派格公司贷款采办放正在富某公司利用;震雄营销(深圳)无限公司出产的七台系富某公司贷款采办。上述现实,有下列公诉机关供给及本院收集的,经庭审质证失实的予以证明:1。武汉富某塑胶科技无限公司厂房及涉案部门机械设备照片,被告单元厂房概貌及相关典质物的型号及外形特征。(3)武汉市中级(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539号案卷复印件,财富保全申请书,融资租赁和谈,武汉市中级(2013)鄂武汉中平易近商外初字第00018号平易近事调整书及送达回证,(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539号施行裁定书两份等,涉案典质的注塑机中的七台系日立金融公司融资租赁给派格公司的设备,该设备由富某公司收取并放正在富某公司利用,日立金融公司取派格公司、富某公司因该七台融资租赁设备发生胶葛而诉讼的颠末。该胶葛涉及的五台租赁设备于2013年11月14日被法院裁定查封。富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收到该案调整书。(4)国内买方信贷和谈、弥补和谈,不成撤销书,质押合同,固定资产告贷合同,收款回单,告贷欠据,付款凭证,贷款催收通知书,代偿确认书及明细,富某房产材料及开户许可证,发卖合同及付款体例通知书及修订合约,退款收条及凭证,注塑机验收明细及送货单,武汉市汉南区(2014)鄂汉南平易近二初字第00187号平易近事、平易近事裁定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040-1号施行裁定书、收款收条等,富某公司向震雄公司采办了涉案典质的七台注塑机及两边因合同胶葛而诉讼的现实。(5)宁波市鄞州区(2012)甬鄞商初字第6号平易近事调整书、施行申请书、买卖合划一,涉案典质注塑机中的六台,系派格公司向深圳成长银行股份无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贷款采办,因派格公司无力贷款而诉讼的现实。(6)上海国际仲裁核心(2014)沪贸仲裁字第242号裁决书、租赁和谈、买卖合同、让渡和谈、书、设备交付收条、付款指令、务公用等,法兴公司取富某公司就涉案典质的九台注塑机因融资租赁发生胶葛的现实。(7)《国内保理营业合同》、《债务让渡和谈》、本院(2015)鄂蔡甸平易近二初字第00561号平易近事、协帮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富某公司尾号为7043的工行账户流水、派格公司尾号为6577的工行账户流水、企业活期明细消息等,富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取工行蔡甸支行签定合同申请贷款1300万,该款于2014年5月26日发放至富某公司指定的派格公司帐户,此款于2014年5月27日被法院冻结。富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工行蔡甸支行还款357万。两边因余款943万未偿还而诉讼的现实。(8)《有逃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2016)鄂01平易近初322号平易近事,诉前保全申请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417号平易近事裁定书、协帮施行通知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鄂武汉中平易近商初字第00785号平易近事、《典质合同》等,富某公司取建行蔡甸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无限公司武汉分行、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无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因告贷未予偿还而诉讼,富某公司相关财富被查封的现实。(10)富某公司相关账户的银行买卖明细单,富某公司收取鸿鑫典当公司的系列转账款合计1960万后,将此中的1700万用于领取工行蔡甸支行贷款还贷的相关银行账户的买卖明细。(1)证人孔某的证言:我从2010年担任鸿鑫典当公司总司理至今。2014年5月份摆布,王某某取富某公司副总邓某、蔡甸区工商银行的营业司理徐某等人一路到鸿鑫典当公司找夏某要求告贷。王某某告诉我“告贷次要用于向蔡甸区工商银行偿还贷款,用富某公司的设备进行典质,设备价值3000多万。设备都是清洁的,无典质权瑕疵。”我们告竣了初步的告贷意向。第二天夏某去富某公司进行放哨,对其公司的设备进行了评估,其价值完全脚值。后出处夏某代表鸿鑫典当公司取王某某代表的富某公司签订了告贷合同。鸿鑫典当公司的财政人员李某根据王某某出具的付款书,将1960万分批打给王某某指定公司的对公帐户上。(2)证人何某的证言:富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摆布,公司担任人是王某某,公司股东有王某某、王某,法人代表是谁不清晰。公司地址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运营范畴是出产空调的塑胶配件。王某某还正在监利县运营了派格塑料科技无限公司,次要出产改性塑料;正在洪湖运营了恒亿塑胶无限公司,次要运营废旧轮胎分析操纵。这两家公司的担任人也都是王某某。这两家公司和富某公司,正在2014年的时候因运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而遏制运营,将员工全数闭幕了。3。鸿鑫典当公司司理夏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鸿鑫典当公司的股东是孔某和金军红,法人代表和担任人是孔某,我是公司的副总司理,公司运营范畴为动产不动产的典当、质押营业。2014年5月份,富某公司担任人王某某到我公司,提出用他们公司的出产设备做为典质,假贷2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2014年5月8日,我公司和富某公司签定了《机械设备典当告贷合同》和《机械设备质押暨监管合同》,商定告贷金额1960万元,月利率3%,告贷刻日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7月9日,并和王某某小我签定了《小我无限连带义务许诺函》和《付款书》。2014年5月8日我公司向他们汇了三笔款,第一笔用我公司工行账户向富某公司工行账户汇款700万元;第二笔用我公司股东金军红的小我工行账户向富某公司工行账户汇款700万元;第三笔用武汉市振业房地产开辟无限公司的工行账户向富某公司的工行账户汇款300万元;2014年5月23日汇了一笔款,是用武汉市奔业衡宇开辟无限公司的工行账户向富某公司的工行账户汇款260万元。2014年5月9日,我公司和某某公司正在汉南区工商局打点机械设备典质登记手续,将该公司的第一批29台机械设备典质给我公司。2014年11月3日,我公司和某某公司又正在汉南区工商局打点了一次机械典质登记手续,将该公司的第二批共53台机械典质给我公司。告贷到期后,王某某以款子回为托言迟延还款。我公司查询拜访发觉,富某公司典质给我公司的82台机械中,有9台是从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无限公司租赁的,被其擅自典质给我们,还有5台正在告贷之前就曾经被武汉市中级查封,这14台机械底子不具备典质资历,剩下的68台我们目前还没有查清。我们发觉这些后,找王某某核实,王某某认可有14台机械是租赁过来的或者曾经被查封了的,找托言迟延还款。2015年岁尾,富某公司室迩人遐。从2016年3、4月起头我们就见不到王某某,也一曲打欠亨他的德律风,打王某、邓某的德律风也一曲打欠亨。夏某接管本院查询拜访的陈述:王某某告贷时许诺富某公司对外有应收债务和银行的贷款能够用于还款,所以鸿鑫典当公司相信了他。对于告贷利钱两边只商定了月利率,并未商定固定金额。鸿鑫典当公司得知典质的设备有融资租赁和查封环境后,王某某取鸿鑫典当公司进行了协商,许诺变卖设备还款,两边曾一路寻找采办设备的买从。王某某还引见了相关合做项目,但没有合做成功。我向武汉鸿鑫典当公司借的钱还给蔡甸区工商银行之后,蔡甸区工商银行再次给我批了一笔1300万元的贷款,我本来筹算用这笔贷款还鸿鑫典当公司的告贷,因为银行的钱不克不及间接打给富某公司帐户,也不克不及间接打到鸿鑫典当公司,所以我就让银行将这笔贷款打到我名下的派格公司帐户。银行的这笔1300万元贷款刚打到派格公司的名下,第二天就被洪湖市冻结,之后就被划走了。我现正在没有钱还鸿鑫典当公司的告贷。富某公司、洪湖市恒忆塑胶无限公司和派格公司三家公司的现实操控人都是我本人,由于我运营不善,这三家公司都正在2014年5月份摆布接踵封闭。正在向鸿鑫典当公司告贷时,我名下的三家公司都处于一般运营形态,我其时正在外面向小我假贷一共有两千多万,别的我向各大银行贷款的总金额也有五千多万。我正在2016年10月份将广东何处的一个想买我公司设备的人带到鸿鑫典当公司去,筹算将设备卖掉还钱,但没有卖成。后出处于找我催债的人太多了,我将德律风号码换了,之后就没有自动跟武汉鸿鑫典当无限公司联系,也不晓得他们有没有找过我。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述取鸿鑫典当公司只商定了月利率,没有商定固定利钱金额。过后除邀约鸿鑫典当公司一路寻找设备的买从外,还向鸿鑫典当公司保举合做项目,可是没有成功。3。武汉经济手艺开辟区(汉南区)市场监视办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富某公司、鸿鑫典当公司于2014年5月9日、11月3日正在该局打点动产典质登记,从债务数额别离为人平易近币1300万、400万元,该局曾经收到动产典质登记材料并审核通过,录入武汉市工商局分析营业办理系统。因2015年汉南区工商行政办理局取武汉经济开辟区工商行政办理局两局归并,搬家时原始材料不慎丢失。关于公诉机关被告单元富某公司“借取武汉鸿鑫典当无限公司人平易近币1700万元,商定利钱人平易近币260万元”的现实,及被告单元富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形成合同诈骗罪的看法,本院环绕该罪的形成要件,按照本案曾经查明的现实、,针对诉讼参取各方的争议核心,分析评判如下:经查,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无限公司、湖北三环汽车工程塑料无限公司、武汉力标塑业无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取富某公司签定的《订货合同》等,均富某公司正在取鸿鑫典当公司签定合同时髦有一般运营行为。公诉机关就被告单元富某公司无现实履行能力提交了数份裁判文书,以富某公司严沉欠债,相关典质设备的融资租赁尾款、贷款尾款尚未结清,但相关法院裁判文书也为债权履行,查封了富某公司的厂房、地盘、机械设备等系列财富,从侧面也证了然富某公司具备必然的还款能力。本院认为,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富某公司虽履行能力无限,但有证明其正在履行刻日内另有响应的出产运营行为,其财富虽被查封,且负有大量债权,但其被查封财富的现实价值、富某公司的全体资产情况、运营盈利、有无待收债务等并无响应予以,公诉机关收集的不克不及全面被告单元富某公司的现实履行能力。经查,被害单元鸿鑫典当公司的代办署理人孔某明知富某公司告贷次要用于向蔡甸区工商银行偿还贷款,两边签定的《机械设备典当告贷合同》明白载明告贷用处为周转,富某公司的相关账户银行流水显示该告贷中的1700万到账后,当即转入富某公司正在工行的还贷账户用于偿还贷款。以上取被告人王某某关于“正在工行蔡甸支行第二批到期的1700万元贷款,我没有资金还,经蔡甸区工商银行营业司理徐某引见,我用富某公司的机械设备做典质,向鸿鑫典当公司借钱,用于过桥”的供述彼此印证,可以或许鸿鑫典当公司取富某公司签定合同时明知告贷目标,且富某公司告贷的现实用处取两边商定用处根基分歧。经查,鸿鑫典当公司司理夏某的陈述,晓得富某公司对其他公司有待收债务、有银行贷款等,相关书证富某公司取工行蔡甸支行于2014年5月4日签定标的额为1300万的《国内保理营业合同》,曲至同月8日,富某公司才取鸿鑫典当公司签定《机械设备典当告贷合同》,2014年5月26日工行蔡甸支行确实向富某公司发放了1300万的贷款。以上彼此印证鸿鑫典当公司相信富某公司有还款来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均可以或许两边告竣告贷意向后,现实签定合同之前,鸿鑫典当公司放置人员到富某公司的厂房对用于典质的机械设备的权属外不雅进行了实地查看,充实领会和排查拟典质物能否存正在不宜典质景象,并调查了该机械的现实价值,认为脚值典质。本院认为,做为假贷关系的出借方,鸿鑫典当公司经银行人员引见而认识富某公司,明知富某公司正在银行打点贷款,对用于典质的机械设备实地调查已履行审慎审查权利,认为脚值典质,且正在工商部分打点了典质登记,因此相信富某公司有还款能力,其同意告贷给富某公司并非陷于错误认识。3、被告单元富某公司坦白机械设备存正在融资租赁或被查封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害公司不克不及实现典质权。按照日立金融公司、法兴公司取富某公司的相关诉讼文书,被告单元富某公司用于告贷典质的注塑机中有16台分属于日立金融公司和法兴公司,由富某公司、派格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后交给富某公司利用,此中5台机械被相关法院查封,至案发,富某公司和派格公司一直未取得该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按照《最高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胶葛案件合用法令问题的注释》第九条,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或租赁物的现实利用人正在租赁物上设立典质,典质权人并非不克不及实现其典质权。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依法被查封的财富不克不及设立典质。《最高关于平易近事施行中查封、、冻结财富的》第八条,“查封、动产的,能够间接节制该项财富。将查封、的动产交付其他人节制的,该当正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纳其他脚以公示查封、的恰当体例。”该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查封、、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匹敌善意第三人。”正在案不克不及充实融资出租人正在相关16台注塑机的外形上显著做出融资租赁物的标识,或是对16台注塑机设立再典质的登记,或是正在相关机行融资租赁登记;正在案同时也不克不及充实被查封的机械设备外形有法院加贴封条或者采纳其他脚以公示查封、的恰当体例,故该16台注塑机的融资出租人和法院的查封行为并不克不及匹敌善意的第三人的典质权的实现,即对该融资租赁物,鸿鑫典当公司做为典质权人可另行从意物权。另,按照相关银行流水明细书证、转账凭证、被害单元代表人孔某的证言、诉讼代办署理人夏某的陈述,均可以或许富某公司收到1960万的款子。对利钱的商定,两边的典质告贷合同、鸿鑫典当公司的诉讼代办署理人夏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当庭供述,均只商定了月利率,未商定固定金额为260万,除被告人王某某正在机关的供述外,也不克不及该260万确由富某公司偿还给鸿鑫典当公司。故关于被告单元富某公司“借取武汉鸿鑫典当无限公司人平易近币1700万元,商定利钱人平易近币260万元”的现实表述不准,本院予以改正。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关于“通过工行人员引见而认识鸿鑫典当公司,告贷次要用于偿还工行贷款”的辩白,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形成合同诈骗罪的不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形成合同诈骗罪”的看法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认为被告单元富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现实履行能力、以虚假的产权做为骗取他人告贷,数额出格庞大,其行为已《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的看法不克不及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除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外,无被告人王某某关于“用机械设备典质只是形式上的典质,工行对鸿鑫典当公司许诺续贷后,鸿鑫典当公司才同意告贷”的辩白,对该看法,本院认为,被告单元富某公司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了平易近事勾当诚笃信用的准绳,将融资租赁设备取其享有所有权的设备混同用于告贷典质,对该租赁设备存正在融资租赁或被查封的现实采纳了性手段,但该性手段正在签定、履行合同傍边并非起着底子性、环节性的感化,属于意义暗示有瑕疵的行为。鸿鑫典当公司、富某公司对告贷典质物履行了动产典质登记的手续,没有富某公司正在动产典质登记登记时利用了虚假的产权证明。被告单元富某公司正在签定合同时明白奉告告贷用处,且现实用处取两边商定用处根基分歧,并非用于不法勾当或小我挥霍等。被告单元富某公司正在签定合同时髦有运营行为,客不雅上具备必然的履约能力,过后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步履,不克不及履约是事出有因,并非骗取对方公司的财富,公诉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证明被告单元富某公司履约能力的,仅凭其欠债而其没有现实履行能力的不脚。故公诉机关被告单元富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现实履行能力、以虚假的产权做为骗取他人告贷的现实不清,不脚,的犯罪不克不及成立。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关于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国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经本院审讯委员会会商决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正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副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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